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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这些与你息息相关的新政策,你都知道了吗?

四川商务 2022-08-04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主办,汇集已按现行规定公布的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和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它措施等相关信息,是企业及相关从业者进行经贸活动的“政策百科全书”。


2018年,《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继续为广大企业及经营者传递新时代的经贸政策。


本期公告数量:6项

关键词: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印度大米检验检疫、服务便民化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

       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

来源: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8〕12号

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战略举措。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11个自贸试验区所在省市和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贸试验区功能定位和特色特点,全力推进制度创新实践,形成了自贸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将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


二、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2018年第60号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进行了修订。


三、进口印度大米检验检疫要求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2018年第6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印度共和国农业合作及农民福利部关于印度大米输华的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和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印度Basmati和非Basmati大米输华。印度输华大米应符合《进口印度大米检验检疫要求》。


四、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

来源: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五、全面推广实施新监管模式改革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2018年第59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全面深化海关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引导企业自律管理,释放企业活力,提升企业内生动力,经过一年试点,有关企业积极配合,取得了初步成效。为此,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广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以下简称新监管模式)改革。新监管模式改革是海关深化加工贸易监管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发展、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以及支持与加工贸易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有力保障,是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重要内容。


六、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2018年第61号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公告)要求,现决定对相关单证格式进行修改。


来源 | 商务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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